親人亡故,遺體的殮葬一般都是以土葬或火化方式處理。為避免犯罪者藉埋葬或火化來隱藏或銷毀屍體的疑慮,遺體的埋葬或火化都要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因此,親人亡故,在取得死亡證明書後,應在出殯前申請辦理埋葬或火化許可證。
申請辦理埋葬或火化許可證,都須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實務上,接受委託辦理喪葬禮儀的禮儀社(公司),都有代辦申請埋葬或火化許可證的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由檢察官摯開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意義雖然等同於死亡證明書。但該相驗的屍體(即司法相驗的屍體)依規定都應以土葬方式埋藏屍體,以保全必要之證據。惟若無此必要,檢察官應主動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註明「准予火葬」後,持之以申請火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