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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死亡後,應於30日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辦理死亡(除戶)登記,將亡者的戶籍除去。

 

辦理死亡(除戶)登記之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 受委託人。

 

 

辦理死亡(除戶)登記應繳附證件

1.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2. 當事人(即死亡者)戶口名簿、身分證。

3. 當事人(即死亡者)配偶之身分證及相片1張(若無配偶則免)。

4.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5.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書應有海基會驗證。

6. 在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死亡證明文件均須經我駐外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後,經我駐外館處或外交部或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驗(公)證。

7. 委託他人申請辦理者,應繳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大在陸做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認證,在國外做成之委託書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8.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辦理申請者,應繳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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