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許多民眾都有參加勞工保險。當親人身故後,勞工保險有多種給付種類、項目與方式。或可申請多種給付,或僅能選擇一種給付。端看被保險人或申請人之身分、死亡原因及投保狀況而定。由於情形有些複雜,且選擇不同給付,給付金額也不同,關係家屬權益甚大。家屬應清楚瞭解各項條件,並謹慎選擇最有利的給付。
一般而言,親人身故後,家屬可以請領與勞保有關的給付,有以身故者為給付主體的「本人死亡給付」(即因保險人死亡而請領的給付)和以身故者家屬為給付主體的「家屬死亡給付」(即因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而請領的給付)兩種。此兩種給付僅能擇一有利者請領(一般以「本人死亡給付」較為有利)。其中請領「本人死亡給付」者,得請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三項。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者,則是請領「喪葬津貼」項目。
本人死亡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而發生的勞保給付)得請領:
1.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加保中)死亡,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文件請領,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喪葬津貼5個月。
若被保險人無遺屬,或有遺屬但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文件請領,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喪葬津貼10個月。
(請領人不限定是繼承人。家屬、朋友或禮儀社業者均得請領)
2.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民國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而在保險有效期間(加保中)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撫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者,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遺屬津貼10~30個月(普通傷病死亡)或40個月(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3. 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加保中)死亡者;或被保險人退保,而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或勞保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若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且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符合一定條件者(詳如勞保局說明),得請領遺屬年金。
請領「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給付者,仍得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惟「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僅能擇一有利者請領。
家屬死亡給付(因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而發生之勞保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之家屬死亡,被保險人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項目。「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項目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投保中),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齡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年齡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有養父母之被保險人不得以其生身父母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女婿不得以岳父母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媳婦亦不得以翁姑(公婆)死亡而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同一人死亡而有多人同有請領家屬死亡給付資格者,僅得擇1人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同一死亡案件,選則「家屬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時,不得再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之請求權為2年,即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