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在職期間,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都要加入公教人員保險(公保)。而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包括有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5項。其中與死亡有關的保險給付,為「死亡給付」與「眷屬喪葬津貼」2項。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應於得請領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若公教人員在投保中(在職期間)不幸身故,其受益人(即法定繼承人)得請領「死亡給付」。
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現金給付請領書、領取給付收據、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法定受益人證明書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公教人員保險之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薪)給,給付30個月。
若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若因公死亡者,不論繳付保險費年資多寡,一律給付36個月。
公教人員在投保中(在職期間),若有眷屬死亡,被保險人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
父母死亡: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保險俸(薪)給,給付3個月。
子女死亡:年滿12歲,未滿25者,給付2個月。未滿12歲者,給付1個月。
註: 公教人員眷屬死亡,除依「公教保險」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外,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八,得請領「喪葬補助」,其中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5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未滿20歲、未婚、無職業,或滿20歲,在校肄業而無職業或無謀生能力者)發給3個月薪俸額。 本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逕向所屬單位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