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訃聞上寫的孝媳不是她 元配告上法院判夫通姦並賠償
苗栗縣結婚近20年的一對夫妻,一直未生育子女,前年公公過世,媳婦陳女拿到訃聞發現上面書寫的孝媳竟不是她,而是丈夫的房客鄭女,而且還多出一名孝孫女,遂控告丈夫涉嫌通姦並求償200萬元,苗栗地院審理後,判處黃男5月徒刑並賠償陳女1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陳女今年3月經調解,已與黃男離婚。
法官調查,陳女與經營冰店的黃男83年結婚,97年分居,隔年黃男把房子租給離婚的鄭女,雙方日久生情,自98年3月到99年9月,平均每2、3個星期就在黃男住處或汽車旅館上床1次,前後26次,鄭女99年3月生下1女。
100年6月,陳女在市場遇到丈夫的嫂嫂,才知道公公已過世,未料拿到訃聞發現,鄭女名字出現在孝媳欄,鄭女的女兒列名孝孫女,驚覺丈夫與鄭女通姦,憤而提告。
黃男出庭時已承認與鄭女發生性行為,但辯稱陳女早在99年9月24日,就到家裡找他協商120萬元離婚費及生活費,當時已知他與鄭女的關係,也獲得陳女原諒。
但證人證述,當時黃、陳是在家裡商討繳房貸的事,沒談到小孩,也沒說到120萬元,法官因此認定黃男說詞不足採信。鄭女也坦承和黃發生性行為,但不知道黃男有老婆。
陳女告訴法官,她與鄭女見過面,但不認識,99年9月24日當天曾詢問丈夫,黃卻說:「那是請來顧老人家的外勞」。陳女說,她是看到訃聞後才知2人姦情,黃男造成她精神上巨大痛苦,求償200萬元並訴請離婚。
法官認為2人通姦事證明確,黃雖承認部分犯行,但未與陳女和解,依通姦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另判賠陳女150萬元。法官認為,鄭女與黃男同居期間,陳女已離家1年,家中難以找到有女主人存在的痕跡,也無積極證據證明鄭女知悉黃男已婚,判她無罪。
發布日期:10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