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有關「自然葬」的做法,政府有訂定相關法令規範。
《殯葬管理條例》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在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容器裝入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根據這項規定,要以「自然葬」處理遺體,有下列要點:
1. 遺體應火化。
2. 火化後之骨灰應再經處理,磨細後才能進行骨灰拋灑或植存。
3. 骨灰可以「拋灑」或「植存」方式,辦理「海葬」或「樹葬」、「花葬」、「草葬」等各種葬式。
4. 骨灰得直接拋灑或植存,亦得裝入容器後拋灑或植存。惟若裝入容器者,其容器材質應易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一般常見之容器有:紙袋、紙盒、紙罐或玉米罐等)。
5. 不得在拋灑或植存骨灰地點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也不得破壞原有景觀環境。即不得有立碑、立石、封土…等行為。(惟部分縣市政府考量目前自然葬仍是在推廣和過渡期,因此所設之樹灑葬區仍有立碑石情形)。
6. 各縣市政府對海葬或樹灑葬各有規定,得詢問各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或委託殯葬業者協助辦理。
註:所謂的「拋」、「灑(撒)」或「植存」是《殯葬管理條例》中,對骨灰處理(埋藏)三種方式的描述。
1. 拋:是指骨將灰放入可分解之骨灰罐(罈)或骨灰紙袋中,再拋投入海之方式。
2. 灑(撒):是指不以任何容器盛裝,直接將骨灰灑在海上,或灑於地上或土裡埋藏之方式。
3. 植存:是指將骨灰裝入易分解的環保紙袋或骨灰罐中,再挖掘坑洞埋藏覆蓋,猶如種植般的埋藏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