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在廣西柳州市的廖姓民眾,今年清明節前往墓園掃墓時,發現母親墓碑上多了兩個字,認為墓園管理單位未善盡管理責任,向柳北區人民法院提出告訴並且索賠。法院審理後,認為廖姓民眾無法舉證8年前安葬時墓碑上的文字字樣和字數,也無法說明多出的字為何時多出,因此判決墓園毋需賠償。
廖姓民眾因母逝於2006年10月在柳州市某陵園買了一座公墓,安葬前先購好墓碑並刻好字,今年4月10日,他又到墓園掃墓,卻發現墓碑上的字樣與先前所刻不同,碑上多了兩個字。
廖姓民眾認為墓園收取管理維護費用,即有義務不讓墓園受到任何破壞。他在去年4月13日前往掃墓時,墓碑還是原來的墓碑,今年卻被異動,顯然墓碑曾遭破壞,為事後修補處理過的,墓園未善盡管理責任,應給予賠償。
對於廖姓民眾的指控,墓園方面表示,廖先生母親的墓碑並未遭破壞,也沒有亂刻亂畫的跡象,否認有管理不周,或亂改墓碑情形。
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廖先生於陵園購買公墓,雙方之間成立契約關係,廖先生既已繳付管理費用,陵園管理方即應履行管理維護義務。但因廖先生無法舉證其母於2006年安葬時原碑文的內容範圍,以及其所指多出兩字及多出時間為何,因此以罪證不足判決陵園毋需賠償。
《臺灣殯葬資訊網》10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