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園/寶塔的存在和維護管理,原則上是恆久永續的。不過,若發生重大事故或經營不善時,其後續之修護、管理等相關費用如何籌措?
為此「殯葬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用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信託本旨設立公益信託,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
前項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至少包含經營者、墓主、存放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墓主及存放者總人數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一項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程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據此,墓園/寶塔業者應該把出售墓園或寶塔給消費者的一切對價金額(含塔位費、手續費、登記費、服務費、進塔費……等各種名目費用),扣除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做為該殯葬設施之基金。
應注意的是,這筆基金的提撥義務人,除了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外,還有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即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墓園/寶塔時,為保障自身權益,應注意該殯葬設施有無依規定1.提撥基金。2.設立公益信託。3.設立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4.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中,墓主及存放者比率在二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