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禮儀師管理辦法」規定,禮儀師證照不是用「考」的,而是「申請」。具備以下三項資格就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一、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
禮儀師證照取得後,其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前六個月內,還要檢具在六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學校、團體,完成專業教育訓練30個小時以上證明文件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禮儀師證書。
至於申請禮儀師需修畢殯葬專業課程20學分,其課程內容需跨三個科學領域,包括:
一、健康科學領域─殯葬衛生學
二、社會科學領域─殯葬管理學
三、人文科學領域─殯葬文化學
殯葬禮儀服務人員如果沒有具備「禮儀師」資格,即以「禮儀師」名義接案或進行服務,或是在名片上印有「禮儀師」頭銜者,則依法規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其他有關申請需檢具之文件及程序、禮儀師證書之效力、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限、期滿換證、應完成專業教育訓練及逾期後換證之規定、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之程序等,詳見《禮儀師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