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胡勝翔同性伴侶潘世新於民國106年過世,胡男向勞保局申請喪葬津貼遭拒,訴願失敗後打行政訴訟。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胡勝翔勝訴,全案可上訴
胡勝翔與同志伴侶潘世新交往10年後,於104年5月23日舉辦公開儀式婚禮,宴請數10名賓客,兩人於106年6月20日到新北市辦理同性伴侶註記。潘世新發現罹患血管瘤後,一直都由胡勝翔照顧,直到同年11月24日潘世新病逝。
胡勝翔於107年1月31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被保險人配偶死亡時可以申請的喪葬津貼,勞工保險局拒絕給付,經爭議審定、訴願均遭駁回,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胡勝翔主張,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憲法上婚姻的定義是2人建立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胡勝翔與潘世新的關係符合憲法上婚姻定義,為憲法意義的配偶。同性註記為同婚專法通過前暫代結婚登記的過渡性措施,胡勝翔與潘世新已辦理公開婚禮、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也完成同性註記,即已符合民法登記婚要件。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保局應作成准予核付胡勝翔於107年1月31日申請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的行政處分。
《臺灣殯葬資訊網》1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