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大火案 疑為院內大腸癌患者久病情緒不穩縱火
檢警調查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慘遭火噬案,查出院內67歲病友林基雄,疑因久病情緒不穩而縱火。他點燃衛生紙、上衣及被單,丟進堆放衣服的儲藏室,進而引發大火。林基雄訊後已被裁定收押。
警方指出,23日火警發生後,陸續查出傷亡病患及送往急救之醫院,就是找不到林基雄;下午二時在醫院後方的三樓空屋發現林某,他雙手遭燻黑、口袋有一只打火機,懷疑他與火災有關。主任檢察官柯怡伶、檢察官李駿逸立即指揮學甲分局對林某偵訊。
林基雄坦承縱火,供稱是久病心情不佳,凌晨三點多以打火機點燃衛生紙發洩,「衛生紙丟向被單堆時,火著起來還燒到褲子,怕被燒到,嚇到當場漏尿,隨即脫光身上衣服,逃了出去」。不過,警方找到他時,他衣著完整,也說不清楚是誰幫他穿上衣服的。
由於林某的說法時間點頗為相符,且符合警方過濾的監視影帶內容,昨晚在學甲分局偵訊後,頭戴安全帽躺在擔架上,被抬上救護車送地檢署複訊。陪同林基雄應訊的兩名護士,在警訊時心情沮喪、眼眶泛紅。檢方初步了解,林某精神狀況正常,是否有精神疾病,還有待鑑定。
據了解,林某是大腸癌病患,單身未婚,有一位弟媳,由於是低收入戶,由社會局安置在此。據指出,他的脾氣不好,曾用尿液潑灑醫護人員。
檢方表示,若確定有縱火嫌疑的事實,牽涉民事損害賠償問題,業者和家屬等可依法求償。律師蕭仁杰說,就算是精神病患行為釀災,法官也會審酌嫌犯當時是否有判斷能力,並不是精神病患就一定免責,更何況是一般正常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死者家屬另可提民事損害賠償。
死者家屬若要向醫院求償,則必須證明醫院照顧病患、管理逃生設備及火災當時處置,與釀成病患死亡有因果關係,才能據理求償。以縱火而發生殺人之結果,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刑法殺人罪,嫌犯將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署新北門分院院長蔡明世說,院內消防設施每半年的檢查都合格,精神科病房每月都演練緊急疏散,護理之家配置的照護人力也符合相關規定。但因火災排煙速度較慢、二樓護理之家多是重症、高齡需要較多時間撤離,對濃煙的抵抗力也較弱,嗆到就難以呼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