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即日起施行
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經新竹市議會第八屆第十七次臨時會於101年12月17日第2次會議議決「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修正案」通過。市府於102年1月2日公告,並自102年1月4日起施行。請民眾多加注意。
市府民政處表示,這次修正內容,其中第五條規定私立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及改建計畫案經核准者,應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取得建造執照,並依該相關法令施工完成,取得使用執照;除有特殊情形報經本府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
逾期未施工者,廢止其核准。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第十三條 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應依新竹市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標準表(如附表一)繳納使用規費,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非設籍本市之死者,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二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六倍計收,選位者並加收選位費。非設籍本市之死者,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配偶設籍新竹市一年以上,使用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公墓,使用規費以一點五倍計收;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以三倍計收。另民前六年以前死亡,且埋葬在本市者,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比照本市市民計收。
民政處宗教禮儀科表示,有關本次修正條文(含附表)已刊登在市府民政處網站上,請民眾瀏覽並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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