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臨終與死亡品質 趙可式闡明撤除維生醫療真意
台灣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加入了「維生醫療抉擇」的定義與辦法,日後若病人經二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即可「不予」或「撤除」維生醫療。成大醫學院教授趙可式表示,此法在先進國家稱為「自然死」法案,是在病入膏肓,醫藥罔效之際,不再使用只有增加病人痛苦,卻無法真正救命治病的無效醫療。與提早結束病人生命的「安樂死」全然不同。
趙可式說,本次修法獲得醫界及民眾很大迴響,畢竟我們的社會已愈來愈重視「臨終與死亡的品質」,這是人性的尊嚴。但仍有少部分人士認為,若病人自己未立下意願書,在他無行為能力時,只需一位家屬簽署就可撤除維生醫療的規定「太寬鬆」了,而有遺產紛爭之疑慮。
趙可式從自身臨床照顧末期病人多年的經驗認為,真正的問題是在家屬「錯誤的期待」與「未從病人福祉的角度考量」。若醫師對病人的病情未作清楚的解釋,使得家屬誤以為病人會好起來,或可延命,自然就不願意撤除維生醫療。另一種類型是對病人缺少「以他為中心」的愛,怕別人認為自己不孝等考量為出發點,此時醫療團隊召開家庭會議,清楚說明病情,常可順利解除家屬的疑慮。
他表示,臨床的醫療複雜多變,每位病人及家屬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具不同的情況。因此在醫療上需多方面考量:醫療科技、醫療藝術、生命倫理、法律、心理層面等等。若法律規定得太嚴,如修法前需經四代家屬,即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一致簽署,才可撤除,則形同虛設,因為很少病人的四代家屬都可到齊。若由一人代表簽署即可,在臨床醫療之藝術上,仍會召開家庭會議來協助溝通。而且健保局已對重症病人由照護團隊召開家庭會議者,將給付一千五百點的配套措施。如此的法律才是能兼顧情理的善法,我國的末期病人將不必再承受臨終時醫療十八般武器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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