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蘋果日報9月23日民調指出,有高達68.94%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設立安樂死機制,讓「病患及家屬都可解脫」,約12.42%受訪者認為安樂死「太殘忍,罔顧病患人權」。
對該報的民調結果,醫學倫理專家兼台大社會醫學系主任蔡甫昌表示,絕大多數國家並不容許安樂死;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學倫理中心主任羅敏智也說:「安樂死是謀殺病人,一旦通過,可能被不願照顧病人的家屬濫用,醫界多持反對立場。」
多數國家仍反對安樂死
蔡甫昌說,荷蘭等極少數同意安樂死國家,都以病人意識清楚、病痛無法忍受為安樂死的前提,因「病人生活品質很低,且不願再無意義地延長生命,基於尊重病人自主觀念,才以人道方式,有尊嚴、無痛苦地結束生命。」但不包括無法明確表達意願的植物人、嚴重失智等。
羅敏智則強調,生命有其尊嚴,若病人受病痛折磨,有些可透過醫療緩解,至於家屬面臨照顧壓力,政府與社會應給予支持。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也強調,政府與醫界多次討論安樂死議題,每次都達成反對的共識,因「安樂死是主動剝奪、終止病患生命,與安寧緩和不同。」
目前法律規定:幫人終結生命可判死
蘋果日報報導指出,王宗曦強調,立法院今年修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針對使用維生系統的末期臨終病患,若配偶、子女、成人孫子女、父母全數同意,且經衛生署審查通過,醫院即可拔除呼吸器等維生系統,「因病人已臨終,不算安樂死。」
至於幫人安樂死的法律責任,律師林孝甄表示,就算死者生前已病痛纏身,只
要未經同意終結其生命,就觸犯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重刑,若被害人是父母等尊親屬刑度更重,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若被害人要求或同意,協助其「安樂死」即自殺,則觸犯加工自殺罪,可處1
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此外,死者家屬還可向「兇手」提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喪葬費、慰撫金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