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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死刑犯捐贈器官 死囚鄭金文將捐腎

48歲死刑犯鄭金文,2004年間殺害兩名討債者,並將屍體載到萬里海邊挖洞掩埋,今年六月被判處死刑確定。因鄭的姊姊許素琴兩年前開始洗腎,目前用居家腹膜透析方式洗腎,鄭金文日前向台北看守所申請器官移植,希望能將腎臟捐贈給每天需要洗腎、且隨時會有生命危險的胞姊,並期盼法務部核准他外出捐腎。法務部長曾勇夫3日同意死刑犯捐贈器官,也創下了死囚行刑前活體捐贈器官的國內首例。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說,法務部長曾勇夫3日一大早即指示矯正署研究相關細節,雖然收容人申請活體器官移植無前例可循,但認為不可以因為沒有先例就不准,對死囚願捐贈器官樂觀其成。

 

陳守煌說,受刑人有贖罪、回報的心情捐贈器官,受贈者有身體上的需要,法務部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形下,願意促成美事,且越快越好。監獄內沒有設備及人員進行器官移植手術,因此受刑人必須出監移植器官,但不是戒護就醫,也不是保外就醫,而是基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所揭示的人道、尊重生命的精神,准許其外出移植器官。

 

陳守煌強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並未排除矯正機關收容人、受刑人的適用,基於對人道及尊重生命的考量,只要符合移植條例所規定的親等相關條件、必要性及急迫性,就不應該剝奪受刑人權利。至於法務部核准死刑犯鄭金文活體捐贈,相關捐贈事宜,在符合器捐法令後,將由矯正署細部規劃,並以專案方式戒護至醫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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