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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三讀通過 病人有權選擇尊嚴善終


攸關國人醫療自主與善終權利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昨晚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讓特定病人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拒絕「一路救到掛」的痛苦無效醫療,還給病人生命最後的尊嚴。

衛福部表示,這是亞洲第一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訂於新法公布3年後施行。未來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

新法適用的5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的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情形。每項認定應由2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2次照會確認。

衛福部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實施相當慎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是主要重點,須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病於預立醫療決定上和張證明,在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最後註記於全民健保IC卡,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效力。

對於醫界擔憂可能此法可能造成醫療糾紛的疑慮,衛福部表示,醫療機構或醫師因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可以不施行;醫療機構或醫師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之全部或一部,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的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衛福部指出,若因病人的親屬常與病人的意願不一致,使醫師無法執行病人的意願,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病人的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的作為,可以讓醫師不受干擾,依專業執行病人之意願。

衛福部表示,無處罰規定是此法另一大特色,目的是提供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機會,因為病人意願涉及倫理、專業判斷及個人信仰等太多不確定變數,如果以處罰強制的方式,強迫醫師、病人或親屬完全依照法律規定,並不適合也不利於新法推動。

基於對生命尊嚴的重視以及提升醫療照護品質,衛福部除了邀集醫界研議參考程序、凝聚共識外,也將推動相關試辦計畫,同時為加強醫護人員及民眾認知,將持續辦理醫護人員教育訓練,建立正確觀念,對於民眾廣為宣導,務必於3年後本法上路能順利穩當,獲得雙贏之醫療照護。

《臺灣殯葬資訊網》10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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