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醫師陳秀丹2014年11月曾在立法院表示,有位老校長7、8年來靠呼吸器飽受無效醫療折磨,子女為領校長18%利息退休俸,「活愈久領愈多」,硬是不讓老人安寧善終。監察院要求衛生福利部就此案例提出檢討及改進措施。
根據民報報導指出,監察院日前公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和江綺雯調查報告,家屬如因貪圖領取末期病人公務人員月退、勞保老年年金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而違背病人意願,拒絕依法終止或撤除末期病人呼吸器,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及老人虐待,衛福部漠視這些行為存在,實有不當,應檢討改進。
報告指出,立法院已於2015年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使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但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時,仍應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被處罰;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而施行、不終止、不撤銷維持生命治療時,卻不必負任何責任。
監委認為此無異變相鼓勵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而施行維持生命治療,衛福部應正視問題嚴重性,制定提升醫療機構或醫師尊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的相關措施,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及政策。
報告指出,衛福部應研議訂定呼吸道插管臨床準則,減少不必要插管,深度探討呼吸器依賴照護發生、預後、倫理困境、成本效果及預防發生等議題;衛福部應協助醫界形成長期使用呼吸器病人的臨床照護共識,針對插管且無法救治的末期病患建立撤除維生設備適當時機、實施步驟等臨床準則。
監委認為衛福部雖已實施居家安寧、安寧住院、安寧共照、社區安寧居家療護等措施,讓末期病人從醫院回歸社區,但申辦醫療院所家數及照護個案數不多,效果有限,衛福部應加強宣導預立意願書或醫療委任代理人,採取更有效方式推廣社區安寧居家療護等措施。
《臺灣殯葬資訊網》10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