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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民法》繼承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肖子女條款」,規定子女若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剝奪其繼承權。這項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新增訂的「不肖子女條款」規定,故意殺害、重傷害被繼承人,或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經被繼承人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方式表示,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
過去發生許多案例,父母生前遭子女遺棄不顧,或遭子女忤逆,父母雖明白表示不給遺產,但因舉證問題,這些不肖子女仍獲得繼承,喪失被繼承人不給繼承財產的遺志。
另外,為尊重個人財產自主分配,修正案雖仍保留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但降低「特留分」比例,把「特留分」從「應繼分」的2/1降為3/1,3/1降為4/1。
這項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臺灣殯葬資訊網》10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