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警方清查轄區員警有無依規定處理意外事故屍體,發現四名員警在家屬尚未到場時,未依規定通知殯葬處,反而通報業者處理,除記申誡,還移送裁罰。其中松山分局馬姓偵查佐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仍認為他有過失,駁回上訴。
新北市去年爆發警消向殯葬業者通風報信收賄弊案,北市警方遂自行清查轄區內員警是否依規定處理屍體。北市警局清查去年一到六月近三百具冰存屍體處理程序,查出四名員警雖未收賄,但在家屬未能到場時,未依規定通知殯葬處,反而通報業者處理,除記申誡,還移送裁罰。
其中松山分局馬姓偵查佐在處理大陸旅客在飯店心臟病發死亡案時,馬和黃姓員警未依規定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反由黃向飯店經理出示九十八年殯葬服務業評鑑優良名單,由經理選出業者。馬被裁罰三萬元,但他認為自己沒收賄,當時更不知同事委請葬儀社處理,直到殯儀館複驗才知悉,他向市府提訴願被駁回,決提行政訴訟討公道。
法院審理認為,該條例明定憲警規範,就是要防止公務員與特定殯葬服務業串通勾結,損害市場競爭的公平及自由性,馬明知死者家屬無法即時到場,應在處理屍體程序完結後,即時通知殯儀館處理遺體運送,以利檢察官相驗,而非任由同事向飯店經理徵詢。
有關警方處理屍體的規定,係因過去殯葬業者為了搶食殯葬業大餅,各出奇招,除勾結警消通風報信,也以搶蓋白布競爭生意,導致弊端叢生。後來北市警局自製白布,規定由偵查隊員警負責。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更明文禁止憲警人員處理意外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轉介承攬服務。第68條明定憲警人員違反者除移送所屬機關依法懲處外,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