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一名黃姓男子生前簽立代筆遺囑,分配財產給兒女,並指定三兒子當遺囑執行人。未料,三兒子竟偽造他的簽名,另立遺囑同意書,擴大自己的財產繼承範圍。案經其他子女提出告訴,最高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他2個月15天徒刑定讞。
判決書中指出,臺中市黃姓男子於民國95年間,在代書與見證人認可下,簽立一份「代筆遺囑」,將土地房產分配給妻子、兒子與長孫,並指定三兒子當遺囑執行人,嫁出去的5名女兒則各分得新台幣30萬元。
未料,黃男的三兒子心生貪念,於父親立遺囑後二個月,竟偽造父親簽名與指印,製作一份「同意書」,誣指身為長男的哥哥不顧父母、四男的弟弟揮霍成性,將不分給他們財產,嫁出去的女兒也不許回娘家分財產等,並擴大自己的繼承範圍,獲取更多遺產。
判決書說,黃父去世後,兒女在父親房間找到代筆遺囑與同意書,發現內容差距很大,怒告老三偽造文書。最高法院認定,黃父生前身體健康、意識清楚,沒必要由三兒子代立同意書,且原來代筆遺囑提到,要給妻子、長孫財產,以及出嫁的女兒各30萬元,2個月內突然大肆變更,獨厚三子,有違常情,認定三兒子涉偽造文書罪,判刑2個月15天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