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殯葬服務建立禮儀師制度,大大提升國內的殯葬服務品質。由於禮儀師證照不容易拿到,部分從業人員會以「殯葬禮儀師」、「助理禮儀師」之職稱來執行業務,對此,內政部嚴正指出此舉已違反殯葬條例,恐遭處罰。
內政部表示,近日接獲業界反應,有部分未取得禮儀師資格之禮儀服務人員,在其名片上印有「殯葬禮儀師」、「助理禮儀師」等職稱,即在「禮儀師」之前加註「殯葬」或「助理」等職稱,執行喪葬禮儀相關業務,造成社會認知混淆,此舉實已構成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
內政部指出,為提升國內殯葬服務水準,當初在訂定《殯葬管理條例》時,就引入「禮儀師」制度,並訂定《禮儀師管理辦法》,規定要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修畢殯葬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並有從事殯葬服務實務工作2年以上者,始得向內政部申請核發禮儀師證照。
內政部表示,我國從103年核發第一張禮儀師證照迄今,取得禮儀師資格者約1000人,仍有許多人達不到資格門檻。據業界反應,有部分未具禮儀師資格的禮儀從業人員,逕以「殯葬禮儀師」或「助理禮儀師」等職稱,執行殯葬禮儀服務等相關業務,實已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恐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禮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向各款業務。」
《臺灣殯葬資訊網》10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