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自今年初開始施行,至3月底共有2千多人完成預立醫療決定(AD)。臨床醫師反映,許多民眾認為諮商費過高外,也有醫師擔心沒有勇氣為昏迷病患、植物人拔管。
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日前表示,截至3月底,共有2168人完成預立醫療決定(AD),目前醫界仍因程序不明確,存有各自的解釋,政策有缺失。因此衛福部應更積極進行討論,確保《病主法》順利實施。
臺北慈濟醫院放射腫瘤科主治醫師常佑康表示,不可逆的昏迷及植物人需要3至6個月的觀察期,內傷3個月、外傷6個月,需插管才能確診,因此即便簽署AD,仍可能經歷幾個月的插管。曾有醫師反映不敢拔管,但若無人可拔管,病人就得轉診至其他醫院,這也是新法上路後的必經之路。
常佑康主治醫師指出,以臺北慈濟醫院服務的民眾為例,絕大部分都認為,每小時最高3500元的諮商費過於昂貴。另有大學生反映,想簽署AD,卻因價錢過高而卻步。常佑康表示,善終可減少醫療資源支出,期盼衛福部為一般民眾提供部分補助,鼓勵更多人簽署AD。
馬偕醫院安寧療護教育示範中心主任方俊凱表示,該院曾針對700名醫護人員進行調查,發現醫護人員普遍對於《病主法》第14條第5款的臨床條件感到困惑,但因衛福部6月30日即將公告適用的罕病、醫療弱勢疾病,期望該問題屆時可解決。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
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
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
少二次照會確認。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
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
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
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聯合報)
《臺灣殯葬資訊網》10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