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的投保金額,於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後,自今年(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9,761元。
這是依國民年金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以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
衛福部表示,國民年金保險是「社會保險」,不是「個人儲蓄」,是由政府與民眾共同繳納保險費,成立保險基金,由全體被保險人一起分攤「加保期間」發生事故時的經濟風險;發生事故者領取給付,沒有發生事故者,不能領取給付,以發揮「風險分攤」與「自助互助」的社會保險功能。
問:什麼條件能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
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可發給喪葬給付。換句話說,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歲以後」死亡的人,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問:國保喪葬給付可以領到多少錢?
答: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的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112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9,761元×5=98,805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11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12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8,282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
問:要怎麼申請國保喪葬給付?
答:符合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即可:
- 填妥「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的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擇一勾填),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即支出殯葬費的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問:多久期限內要提出國保喪葬給付申請呢?
答:領取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喪葬給付應由支出殯葬費的人領取,但以1人請領為限。如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逾期未能提出者,視為未能協議,勞保局即依規定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國保另也提供生育給付、身障年金及遺屬年金等保險給付,其中遺屬年金是在被保險人或領取老年年金的人死亡後,經由發放遺屬年金來照顧原本受其扶養的無謀生能力家屬。故如遺屬已年滿25歲以上且有自謀生活的能力,或已領取其他國民年金給付,生活已有保障,就不需要再由國保提供多一份的保障,讓國保可以照顧其他更需要照顧的人。
《楊子佛教禮儀台北服務處》1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