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法保障依法令從事公務的殉職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圖為台北市第一殯儀館/楊子佛教禮儀提供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21條之2條文」、「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明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其免費的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有鑑於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均得入祀忠烈祠,並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但卻未立法優惠他們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因此立委蘇巧慧等人在修法提案要旨中表示似有不妥,應明定他們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以示國家、社會對他們的崇敬之忱。
立院於2023年12月8日通過的修法中,也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收取的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的12%,其中65%為日常支出,35%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違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條文裡也明訂,日常支出專戶用途,主要是維護管理設施衍生的必要費用;急難支出專戶用途則以設施因災害發生受損導致無法繼續使用,或是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無其他業者承接,或是經營者廢弛管理,導致無法正常營運等情形,進行修護及善後費用為限。違反管理費支出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販售墓基或骨灰存放單位至改善為止;不遵從繼續販售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的經營許可。
楊子佛教禮儀台北服務處/撰文‧11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