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澳籍漁船「逢富吉六號」船長林耀通出海作業時,印尼籍漁工不慎落海死亡,宜蘭地檢署根據鑑定報告調查,認為船員死亡與未穿救生衣有關,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船長。但此舉卻引發漁民反彈,認為檢方不瞭解漁民工作作業方式,未來若判決確定將剝奪其生存權。
這起案件的被告是59歲的船長林耀通。他於去年三月十日下午,搭載五名台、印籍船員出海捕魚,但在台中港以南外海下網時,因風浪太大造成船身搖晃,印尼籍的蘇吉洋多(SUGIYANTO)重心不穩,連同漁網落入海中,蘇吉洋多送醫急救不治。
檢方調查認為,漁船有救生衣等配備,但蘇吉洋多未穿救生衣且船上無監視人員,經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鑑定,災害發生直接原因為墜海而溺死,間接原因為未穿救生衣,因此認為船長林耀通有業務過失致死之嫌,而依法將他起訴。
林耀通認為自己被起訴是很不合理的事。他說,全世界只有在極地風浪環境下捕撈漁獲才會穿上救生衣,在台灣穿上救生衣對工作相當不便,因此多數作業船員都沒穿救生衣。而且過去也有許多類似船員落海案例,為何只有他被起訴,對他很不公平。
對此,宜蘭縣漁業管理所長陳文進也說,從沒看過漁工救生衣。救生衣屬安全的備品,並非工作裝備,漁政上沒有強制規定要穿,因穿救生衣作業時相當不便。他強調,起訴是司法的問題,但就漁政來說,有救生設備的規範,但無穿救生衣的作業規範。
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慧蘭對此則表示,因漁工未穿救生衣而船長遭起訴,印象中是宜蘭第一件。但她指出,檢方是依據勞檢所的鑑定認為船長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後由法院做出適當的判決。
對於漁工表達出不滿的聲浪,甚至揚言抗爭,吳慧蘭表示,尊重漁民的言論表達,但「在保障勞工安全與實際作業上,的確有商榷、提升的空間。」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引用法條與漁業的現況有所衝突,法規上應有檢討之處。
船長林耀通因船員未穿救生衣落海死亡遭訴,雖然法院尚未判決,但已引發漁民不滿,相關的漁政單位也均表達其意見和看法。宜蘭縣延繩漁業協會理事長林日成說,如判有罪「漁民會暴動!」認為檢察官應該親自出海了解現況。頭城區漁會總幹事鄭讚福則批起訴無理,以後「誰還敢出海捕魚?」而蘇澳區漁會總幹事林月英也表示,檢察官應了解實際操作的困難度,在漁船上作業的漁民,與在娛樂漁船、遊艇與客輪的遊客,不能相提並論,漁民都穿雨衣、雨褲,穿救生衣對他們來說真的很不方便。(照片來源: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