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27日上午召開研商「禮儀師證書核發及管理辦法草案」會議,針對該草案條文全文共14條,與會業界及學界代表一一提出意見與建議。其中第四條申請禮儀師資格條件者,原先允許任職於公立殯儀館、火化場及擔任司儀工作者亦能具申請資格,會議中決議刪除,僅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始能申請禮儀師證照。
「禮儀師證書核發及管理辦法草案」共計14條,其重點包括:領有禮儀師證書之效用、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之資格及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之範圍、殯葬服務相關工作經歷之認定範圍、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需檢具之文件及程序、不得申請禮儀師證書之條件、禮儀師承攬殯葬事宜之條件及禮儀師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應送內政部備查之資料、應撤銷或廢止禮儀師資格之情形、地方殯葬主管機關知悉轄內禮儀師有第十條情事時之通知義務、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限、期滿換證及應於有效期間完成專業教育訓練規定等等。
其中該草案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符合前條第三款所稱殯葬服務相關工作經歷:一、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任職於公立殯儀館或火化場,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三、受聘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從事奠禮司儀工作二年期間至少五場。」
對此,與會的中華民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認為,任職於公立殯儀館或火化場,以及專任司儀工作者,並不適合申請禮儀師證照,此舉有違反專業,以及不公平之嫌。
業界代表認為,禮儀師證照原本應針對專職從事殯葬禮儀服務人員,其工作內容依新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執行包括「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若殯儀館、火化場人員及司儀人員都能申請,那殯葬人力工作者、遺體化妝師、禮生…等等,是否也應列舉。
業界代表認為,禮儀師證照應該把門檻定位在實際從事禮儀服務業務者,真正落實專業的提升,這樣才有意義。
另外,有關申請禮儀師證照條件之一的修習相關殯葬課程20學分,除了先前已確定的必修科目5科10學分外(包括人文科學領域3科、健康科學領域1科、社會科學領域1科),選修部分科目將另外開會再行確定。
與會學界及業界代表們,一致希望對於之前已開課過的科目及學分,採放寬認定,未來禮儀師證照及管理辦法實施後,則各校需依規定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