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一戶人家以1200百萬元向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買了一間庭園式別墅,住了兩年半,因多次看到移動的綠色光體,心生害怕導致無法入眠,打聽得知買到凶宅,憤而提告要求減價360萬元,法官認為凶宅屬物品瑕疵,在契約成立時應告知,判決原告勝訴,福音會應給付180萬元價金。
自由時報報導,買下凶宅的原告屋主表示,民國98年以1200萬元購買後,去年8月初多次看到會移動的綠色光體,心生恐懼且因此失眠,向鄰居詢問才知道,民國74年底,原董姓屋主凌晨被潛入的竊賊驚醒,與竊賊扭打而被刺死,買到的是凶宅,氣得提告要求減價360萬元。
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指出,該屋是民國77年購入做為外國宣教士住所,加拿大籍牧師使用16年都平安無事,後來雖得知是凶宅,因不忌諱,時間一久也忘了,也未向前賣家求償。福音會總會並表示,是否因兇殺案而成凶宅,因人而異,而且時間已過了26年,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都可去除心理不安,很難因此導致房屋價值、效用等減損。
法官認為,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屬於凶宅,社會大眾仍有畏懼心理,也會影響房地產交易價格,而這屬於瑕疵應在契約成立時通知,因此判原告勝訴,並依估價師鑑定扣除減損15%金額,被告應給付1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