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一名黃姓男子因胞姊隱瞞父親過世近1個月,害得他無緣伴父臨終,還差點錯過公祭,氣憤下揮拳傷姊,案經黃男之姊提出告訴,一審簡易判決黃男有罪;上訴後,板橋地院合議庭認為黃姊的行為是「咎由自取」,黃男情有可原,23日改判免刑確定。
這起手足傷害案件發生於99年11月27日晚間,36歲黃男與其他家屬從村落他人口中,得知父親已過世,且2天後就要火化,立刻趕往父親停靈的醫院,看見已死亡多日、乾枯、消瘦的父親遺體,因不甘心未能見到父親最後一面,認為胞姊未盡照顧責任,氣得揮拳。
黃男坦承動手,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審黃被判拘役59天。黃不服上訴堅稱:「父親過世快一個月,我們都不知道,最後是村落親屬告知,才知道當天是公祭,趕到醫院時,父親已變成一具乾屍…,我是因為生氣才打姊姊。」
合議庭查出,黃男父親早在99年11月4日已過世,而黃男直到11月底才得知此事,原因正是黃姊隱瞞父親病危、往生過世訊息,還擅自決定公祭的日期與儀式,阻礙其他兄弟姊妹送父親最後一程。
合議庭認為,黃男傷人行為雖有不當,但細究原因全是受其胞姊「違反倫常道德」的行為刺激所致,黃男因一時激憤傷人,符合刑法第279條規定的「當場基於義憤」要件,黃姊咎由自取,故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