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昨(11)日部務會報通過「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殯葬管理條例經總統於本(101)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訂自本年7月1日施行。現行施行細則亦須配合修正,經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及業界代表充分討論並廣納各界意見,完成本修正草案預告及審查程序,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時應遵循之事項、專任禮儀師之定義、本條例第52條第1項第4款有關生前契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得運用於債(票)券及有價證券規定中所稱「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認定、地方主管機關針對殯葬服務業收取設施管理費及生前契約預收費用收支信託情形辦理查核後得公開資訊之範圍、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條例第102條宗教團體得繼續使用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之使用情形辦理調查並建立基礎資料等規定。
內政部強調,針對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部分,地方主管機關管理及運用時,應明定基金管理之組織、基金使用條件及動支原則,因基金係由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提撥,亦規定應有業者代表參與基金之管理組織。
在強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管理部分,為瞭解殯葬禮儀服務業是否符合「一定規模」要件,地方主管機關得辦理查核,已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契約之公司,如經查有不符一定規模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要求該業者停止與消費者簽訂契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信託業者將生前契約預收費用已投資運用於條例規定範圍以外之不動產、基金或債券者,准予保持原有狀態,但自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後,運用項目如有變動,得運用之投資標的範圍應符合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