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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榮民身故銀行拒其配偶提款 法院判妻合法繼承

 

祖籍安徽的崔姓老榮民,10012月過世,其在台配偶以繼承人身分要領取他在台灣銀行的104萬元遺產,卻遭台銀拒絕。案經法官審理,認為配偶是合法的繼承人,銀行不能拒絕她領錢。

 

判決指出,崔姓老榮民生前在台灣銀行100多萬元的存款,因其死後沒有子嗣,戶籍又註明他的父親健在,台銀以榮民的父親未表示繼承或拋棄,拒絕讓崔某在台鐘姓配偶及2名同母異父的兄弟繼承領取。

 

台銀認為,崔某的戶籍謄本上顯示父親「健在」,崔父並未表示繼承或拋棄,最快3年崔父未出現,鐘婦等人才能領取。鐘婦表示,她從未見過崔父,丈夫也表示父親早已失聯,崔父當初是其軍中長官,並未來台,也未入籍台灣,無法聯絡。

 

案經法官審理,認為依常理推論,崔父在台並無戶籍,且應年滿90歲,若還在世,銀行應負舉證責任,遂判台銀敗訴。

 

法官表示,據鐘婦供稱,其夫為31年次,12歲時,其父已逾50歲,依此估算 ,其父如果健在,應已高齡90歲左右,依常理推論,崔父應已死亡,銀行以一個年近百歲、生死不明之人為由阻擋繼承人領取存款實不可取。又崔某另有同母異父兄弟2人,與鐘婦都是合法繼承人,判決銀行應讓鐘婦等3人領取其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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