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為有效提高患者的存活率,行政院會9日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經公告的公共場所應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即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鼓勵民眾對緊急病患伸出援手,同時為消除民眾施救可能涉及法律責任之疑慮,也特別規定民眾施救免除刑責。
衛生署指出,台灣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在救護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的存活率從不到1%提升到5%。而如果進一步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依照日本經驗,患者存活率可達到38%。
為了提高緊急患者的存活率,衛生署特別修訂《緊急醫療救護法》,增加第14條之一,規定「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但因民眾常會因施救之法律責任而卻步,因此再增訂第14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衛生署強調,為消除民眾疑慮,鼓勵民眾對緊急病患伸出援手,因此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的救人不受罰精神,讓自願救助緊急傷病患的民眾,能夠免除刑責,亦即未來民眾若因施救,導致患者肋骨斷裂、皮膚灼傷等或急救失敗,草案提出施救者可免除民、刑事法律責任。
衛生署醫事處第三科科長劉玉娟也表示,根據衛生署的委託研究,如果在救護車及公共場所廣設AED,可以將急救成功率由原來的五%提高到二十%,推估一年可以救回七百多條人命。
該項法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修正案後,將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