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醫未經同意打嗎啡讓夫安樂死 法院認醫師無過失駁回告訴
台中市一名郭姓老翁的妻子及子女,向法院提出告訴,指控台中榮總醫院及醫師未獲家屬同意,為郭姓老翁注射嗎啡,讓其安樂死,認醫師有過失之嫌,要求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80萬元。案經法官審理,認為醫師打嗎啡是降低病人疼痛,符合「安寧緩和醫療」規定,且病人是自然衰竭死亡,與打嗎啡無關,沒有過失,判決駁回告訴。
郭姓老翁於97年11月1日因肝癌末期、膽道閉鎖,須進行膽道引流手術,住進台中榮總,經安寧小組會診,主治醫師即開給病患3毫克劑量嗎啡兩劑,當晚郭翁即死亡,家屬認為,醫師違背家屬及病患意願,且嗎啡用藥間隔太短,違反「會診回覆單」用藥需間隔4小時以上之規定,因此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台中榮總與醫師要各付郭姓老翁妻子及子女共六人每人30萬元精神慰撫金,總計180萬元。
對於郭翁家屬的指控,台中榮總醫師表示,為病患施打嗎啡,目的是止痛作用,不是用了嗎啡就會縮短生命。安寧緩和療法觀念的推動及立法,是早年醫師對每位臨終病患都被迫必須進行插管、體外心臟按壓、心臟電擊等激烈急救手段,直到病患明確死亡為止,病患會在劇痛中死去,有些病症已醫石罔效,在病患自然衰竭前,讓他有尊嚴離開,不再增加他們的痛苦。
法官調查認為,家屬已簽署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而給予病患嗎啡的劑量及施打間隔,都在衛生署公告建議量範圍內,且嗎啡是降低病患疼痛,不會加速病患死亡,又依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報告,也認定病患是自身疾病持續惡化,與注射嗎啡無關,因此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證據不充足,駁回家屬的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