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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應備文件 ►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 
首頁 >殯葬法規

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101年7月31日廢止]

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0920061332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93年11月18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0930071103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實施 

3.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 0990185324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1010260237號令廢止,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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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台內民字第0990185324號

修正「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

部  長 江宜樺

 

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事項及應備文件修正規定

申請者類別

申請事項

應備文件代號

申請新設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公司

設立許可

1、2、3、5、9、10、11、13

申請新設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商號

設立許可

1、2、4、6、9、10、11、13

申請新設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公司

設立許可

1、2、3、5、9、12、13

申請新設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商號

設立許可

1、2、4、6、9、12、13

他業公司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

設立許可

1、2、3、7、9、10、11、13、14、17

他業商號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

設立許可

1、2、4、7、9、10、11、13、14、17

他業公司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

設立許可

1、2、3、7、9、12、13、17

他業商號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

設立許可

1、2、4、7、9、12、13、1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登記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H701030)之公司或商號,申請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

備查

1、2、3(或4)、7、8、9、10(或10-1)、11、13、1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登記殯葬服務業(JZ99040)之公司或商號,申請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JZ99151)

備查

1、2、3(或4)、7、8、9、12、13

其他法人申請從事殯葬設施經營業

經營許可

1、2、9、10、11、13、14、15

其他法人申請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

經營許可

1、2、9、12、13、15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跨直轄市、縣(市)營業

備查

1、7、13(無營業據點者免附)、16

殯葬服務業因公司合併辦理原許可(或備查)事項變更

備查

1、7、16、17、18、19(合併後存續公司無經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務者免附)

應備文件代號說明

1、 申請書一式二份(載明應備之文件)。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代辦者應加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

3、 公司負責人、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商號負責人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合夥者應加附合夥契約。

5、 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

6、 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

7、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8、 加入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9、 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10、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影本(經營人非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應加附該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正本)。

10-1、 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影本,若經營人非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應加附以下文件:

(1)   該殯葬設施合法繼受及受託管理、經營之相關文件。

(2)   就該殯葬設施整體範圍經營或管理之事實證明。

(3)   該殯葬設施無經營權爭議,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切結書。

11、 殯葬設施配置圖說,內容應敘明主要設施之名稱與數量、分布相對位置以及最大容量或提供服務量能。

12、 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內容應包含組織部門分工、主要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說明、人力配置及主要設備機具等。

13、 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提供。

14、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設立之管理費專戶開戶及存款證明文件。

15、 其他法人應備文件:

(1) 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2) 法人章程。

(3) 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有選任董事者應另附董事名冊。

16、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17、變更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18、因公司合併涉及殯葬服務業許可(或備查)相關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

19、合併後存續公司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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