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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無名屍體程序

處理無名屍體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附檔:處理無名屍體程序

相關函釋:

內政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民字第0940062599號函

(函釋內容)

 一、本案有關各縣(市)政府對戶籍地為他縣(市)之有名無主或家屬無力收埋遺體,其處理程序、方式及代處理費用收取問題,因事涉各縣(市)權責,經本部函請縣(市)政府擬具處理意見,送部彙辦在案,除臺北市政府表示,在實務上由發現地代為處理並免收代處理費用,其餘大部分縣(市)政府表示,係由發現地縣(市)政府行文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出面協助處理收埋事宜,並由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繳交相關費用。

 二、有關各縣(市)政府對戶籍地為他縣(市)之有名無主或家屬無力收埋遺體,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處理程序、方式及代處理費用如下:

處理程序、方式:

按有名無主(無遺屬與遺產)之遺體權責處理機關,原則應依社會救助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相關規定辦理;倘為家屬無力收埋遺體,各直轄市、縣(市)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本於主動立場,協調亡者家屬提出授權或或委由代為協助收埋遺體文件,函請發現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設施現況協助處理遺體收埋或火化事宜。

費用收取:

發現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解決問題之立場,有關使用殯葬設施相關費用,得視情節依權責予以減免。另發現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協助收埋或火化程序完妥後,檢附相關費用收據及證明文件函請亡者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轉請設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繳交所需費用。

惟若發現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經雙方協議處理,則以協議意見處理。

 三、另本案有關家屬放棄遺體處理權利聲明,是否比照無主屍體,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遺體收埋一節,經函准法務部94年7月14日法律字第0940025565號函略以:……上開聲明雖為「放棄遺體處理權利聲明」,但其真意應為「同意(或委由)當地政府代為協助收埋遺體」,因係以遺體之埋葬為目的,非涉遺體之使用、收益或處分,自非法所不許。本案如地方政府擬協助收埋有名無主或家屬無力收埋之遺體,需請其家屬出具之聲明時,建議將該聲明修正為「同意(或委由)當地政府代為協助收埋遺體聲明」,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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