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政部公告:「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台內民字第09501049211號公告
內政部102年9月10日台內民字第1020300236號函
(函釋內容)
一、查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分為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而殯葬禮儀服務業係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本條例第42條第1項明定經營殯葬服務,應向所在地之殯葬業務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係為維持殯葬服務交易之秩序,將殯葬服務業之規範法制化,俾利管理並維持服務品質;至於違規經營殯葬服務業者,依本條例第84條規定,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合先敘明。
二、另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減少消費糾紛,本條例第49條明定殯葬服務業承攬業務時應簽訂書面契約,並規定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業者無請求權,亦禁止業者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至於書面契約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部爰於95年6月29日訂頒「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前開契約範本附件一,係指導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簽訂殯葬服務契約時,明確約定服務項目、規格及價格之範例格式,至於該表件所列各項殯葬服務項目,係參酌業者實務上慣常服務之治喪流程,尚非規定該服務項目應專屬殯葬服務業為之。
三、綜上,本條例並未規定喪家從事治喪行為應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辦理,公立殯葬設施無由拒絕一般民眾申請使用。至若有未經許可設立之業者,以自辦名義租借公有殯葬設施,從事殯葬服務商業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應依前開規定本權責查處。另本部於100年起每2年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殯葬管理業務辦理評核,已將轄內違法殯葬服務業者查處情形列入評分項目,督促地方政府確實執法,並已建請地方主管機關就所屬殯葬設施之租借使用,針對合法業者研議相關輔助措施,俾杜絕違法業者生存空間;此外,各地方殯葬服務業公會如發現業者違法營業情事,亦請逕向所在地殯葬主管機關舉報,期能藉由產官協力合作,共同保障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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