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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殯葬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

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 09200738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點 ,自92年7月1日起生效 

2.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09501790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 ,自96年1月1日生效 

3.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1010231900號令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並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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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修正規定

一、 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務三年以上。但本一定規模要件修正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具一定規模,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得不受限制。

二、 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其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

(一)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

(二) 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

三、 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四、 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者。

五、 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達到該額度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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