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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於1992年「預立遺囑法」通過,規定健康部建立全國的遺囑檔案庫,由哥本哈根大學醫學院負責管理;1998年通過「病患權利法」,更正式確認預立遺囑的約束性,安樂死終於合法化。任何收了重病或無自主能力病患的醫師,都須先向哥本哈根方面詢問,該患者的預立遺囑是否有登錄。

 

所謂預立遺囑,指的不是生前交代身後事的遺囑,而是生前簽署的書面檔,表達是否願意在病危時放棄治療,所以具有病患給醫生指示的性質,交代的卻還是生前事。

 

統一格式的丹麥預立遺囑提兩條件供勾選:

 

一、如果死亡無可避免,我不願接受延長生命的治療。

 

二、如果持續的失智(Dementia)、或意外傷害、心臟停止跳動、以及其他類似情況嚴重妨礙我,讓我在生理或心裡上永遠不能自己照顧自己,我不願接受延長生命的治療。

 

如果病患勾選的是上述遺囑第一項條件,則診斷的醫生就必須採取措施中止患者的生命。但安樂死卻只允許切斷維生器、拔掉餵食管等延長生命裝置的「被動安樂死」,與荷蘭、比利時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注射毒針的「主動安樂死」不同。

 

如果勾選的是第二項條件,則診斷醫生須自行衡量,是否替患者結束生命,或讓他存活。總之,患者如勾選第二項條件,醫生必須尊重,但不一定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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