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若因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致無法
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得以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保險
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公司解散、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
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站www.gcis.nat.gov.tw 查詢)。
(二)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三)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起訖日期、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及地址、公司統
一編號 、公司章、負責人私章(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可採服務單位制
式格式或報名表背面格式填寫。
(四)服役期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有專長證明文件者(如技術經歷證明文件或退伍
令上所註記之專長),其年資可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