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疑義及成績複查 |
一、學科測試標準答案於學科測試完畢翌日即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公布,應檢人對於學科測試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翌日起7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寫學科測試試題疑義申請表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地址:臺中市408-73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提出申請,應檢人提出試題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1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0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將應檢人所提學科測試試題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表示意見,若學科測試試題標準答案有修正者將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網站公告,不另行個別函復應檢人。
三、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材料,有疑義者,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
四、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項規定,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之試題及試場環境,有疑義者,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未即時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
五、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以上為及格,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4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六、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函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通知單。
七、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者,應於接到學、術科成績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成績複查申請單及貼足額掛號回郵(25元)信封(請書明申請人姓名及地址)寄至辦理單位,逾期不予受理,且複查成績學術科各以一次為限。
八、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印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九、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主辦單位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十、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23條及第48條規定,術科測試應檢人為術科試務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指派非該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違反此規定者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十一、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27條及第48條規定,明知監評人員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具體事實足認監評人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未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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