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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殯葬文化,提昇殯葬設施之維護管理,以及加強對殯葬服務業之輔導,保障民眾辦理治喪消費之權益,台北市政府大幅修正「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於今年423日經台北市議會定期大會三讀通過。條例中針對死者遺體久不殮葬、不肖殯葬業者為爭奪生意,在殯儀館內滋事、鬥毆等,均修法增加處罰條文。

 

修正後之「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共計729條,現行條文除作部分文字修正外,新增變動條文影響台北市殯葬事宜及人民權益較大者有:遺體自死亡超過30日以上,經台北市殯葬管理處限期命死亡者家屬埋葬或火化,屆期未埋葬或火化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若死亡已超過6個月者,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得會同衛生及警察機關直接埋葬或火化,而且所需要費用也要由死亡者家屬負擔。

 

修繕墳墓必須先向台北市殯葬管理處申請許可後才可施工,否則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此條文可望遏止濫葬情形。

 

殯葬業者在市立殯葬設施內(包括台北市第一、第二殯儀館,陽明山公墓、富德公墓等)有鬥毆、滋事、妨礙安寧、交通及治喪活動等脫序行為,訂有處罰規定,並可對該殯葬業者作限制營業的處分。

 

為保障民眾辦理治喪消費之權益,對殯葬服務業會加強查核及評鑑,若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及評鑑之業者,得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金,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黃呂錦茹局長表示,近年來臺北市政府致力推動殯葬文化的革新,除宣導鼓勵節葬、環保葬的概念外,並積極辦理聯合奠祭、樹葬、海葬等措施,同時對殯葬服務業加強輔導與監督,以達成保障治喪消費者權益。此次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大幅修正,盼能促使台北市各項殯葬文化革新與政策實踐。

 

《臺灣殯葬資訊網》10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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