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台內民字第1020133715號
訂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自即日生效。
附「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
部 長 李鴻源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
一、 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之科學領域、必修及選修科目名稱及科目核心內容如附表。
二、 學校開設課程是否符合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殯葬相關專業課程,應由內政部認定之。
附表